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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和法规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4-21 15:04:00 阅读:666赞 举报
象政发〔2011〕110号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或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违法使用土地和修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进行登记并接受处理。对在建的违法建设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不停工继续抢建的,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占用规划建设用地外的违法建设项目,原则上拆除。在规划建设用地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根据违法建设情况由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关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处置意见》分别作出处理。需要拆除的,要限期拆除。在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煽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新闻媒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政府的查处工作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保证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并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65755979 县规划局:65730003